close


 


        近日發生某一婦人不慎遺失金錢,被一拾得者要求報酬之新聞事件,引起社會一片討論、迴響。


      我們從小接受教育,一再被教導拾金不昧的美德,大部分的人都能秉著良心與道德,完璧歸趙,但世風日下,據為己有者亦大有人在,有人因而被以侵占罪送辦。


      根據2010年5月26日新修訂的民法第805條規定:「.....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以上,若不具有財物價值者,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....」


     怪哉!立法諸公難道都沒受過「拾金不昧」的教育嗎? 其實拾金索酬的法律並非台灣所獨創,世界亦有不少國家有此規定,我想其立法意旨應在鼓勵拾得者不要悉數據為己有,對於遺失者而言,因一時的疏失而遺失財物,以付出三成以內的代價而能將大部分收回,亦可算是不幸中的大幸,也是一種機會教育,教他以後要小心保管財物,以免製造社會困擾。


      問題在遺失者的個人家庭背景不同,富人遺失三、五萬可能沒感覺,以前連戰「忘記」曾借給伍澤元3000多萬台幣事件,在當時引起相當大的話題,如果一位三級貧戶,每月僅領取數千元救濟金,如不慎遺失三、兩萬元,對他來說可是「代誌大條」啦!拾金索酬的法律是否「惡法」見仁見智,但在取消之前,只能以道德勸說及輿論壓力來使拾獲者放棄索酬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旅遊通 的頭像
    旅遊通

    旅遊通部落格

    旅遊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